在西安召开的全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座谈会透出消息:
2004年7月1日起,凡未取得药品制剂或原料药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(GMP)证书的生产企业,将可能被撤消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或其相应剂型的生产范围,同时将被撤消相应药品的生产批准文号,责令其停止生产。
1995年我国正式实施GMP管理规范后,该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。目前,血液制品、粉针剂、大容量注射剂的生产已全部通过GMP认证,小容量注射剂的生产将于明年年底完成认证,余下剂型的GMP认证工作原定于2005年底完成。但由于我国即将加入WTO,修订后的《药品管理法》即将于今年年底实施,我国制药工业结构和整体水平需加快调整、提高的步伐,国家药监局决定将GMP认证工作提前一年半时间完成。
在拟议的时间表中,国家药监局将要求申请GMP认证的企业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申报前的准备工作,2004年2月1日前将资料报送该局,逾期将不予受理。拟自2003年1月1日起,国家药监局不再受理企业单一剂型的GMP认证申请。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,取得药品GMP证书后方可组织生产。届时,凡未取得相应剂型药品GMP证书的企业,将一律不得进行该剂型药品的广告宣传。对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,国家药监局将给予一定政策倾斜和支持。
据悉,国家药监局拟议中的《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的通知》不日将下发。自《通知》下发之日起,凡未取得相应剂型药品GMP证书的企业,一律不予核发新药和仿制药品生产批准文号,一律不得接受委托生产药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