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SFDA)日前对GMP认证的落伍企业发出最后通碟:2004年6月30日前未提出药品GMP认证申请或者2004年12月底前未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将被终止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,而其相应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也会被撤消。
SFDA强制实施GMP认证,其实是为实现药企汰弱留强而设置的一个“高门槛”。按要求,2004年6月30日前,国内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GMP要求。否则,自2004年7月1日起,凡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《药品GMP证书》的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生产企业(或车间),一律停止生产从而淘汰出局。对于2004年6月30日以前生产的合格药品,SFDA的态度是允许继续销售使用,条件是在其规定的有效期内,并经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。
对于那些已经采取行动,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,应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。而赶不及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GMP认证申请,但已进行药品GMP改造的药品生产企业(或车间),应于2003年12月底前报经企业所在地药监部门审查确认后报SFDA备案。申报备案的企业GMP认证时间要求一样:2004年6月底前申请GMP认证,2004年12月31日前通过药品GMP认证。